笔记-合同管理-10.5 合同违约的管理

10.5 合同违约的管理

10.5.1 合同违约的概念

违约是指信息系统工程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在此,主要是指建设单位的违约和承建单位的违约及其他不可抗力的违约。

监理单位在处理双方违约过程中,应当本着公正、公平与合理的原则,积极协助、配合双方解决违约纠纷。具体工作思路有:

(1)在监理过程中发现违约事件可能发生时,应及时提醒有关方面,防止或减少违约事件的发生;
(2)受损失方可向项目监理单位提出违约事件的申诉,监理工程师对违约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方案
(3)对已发生的违约事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合同约定为准绳,公平处理;
(4)在与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评估工期及费用损失的数量,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必要的凭证(如《监理通知》);
(5)处理违约事件应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与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解决方案;
(6)由违约一方提出要全部或部分中止合同要求时,监理单位应慎重处理。

10.5.2 对建设单位违约的管理

建设单位违约是指建设单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故不按时支付项目预付款、项目款等情况,致使承建单位的实施(可能包括设计单位的设计)无法时行或给对方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的行为。通常,建设单位有下列事实时,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建设单位违约:建设单位不按时支付项目预付款;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款,导致实施无法进行;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支付项目竣工结算款扩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当监理工程师收到因建设单位违约而提出的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的通知后,应尽快深入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资料,澄清事实。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文件要求,同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协商后,办理违约金的支付。

通常建设单位违约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违反信息系统工程合同设计部分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有关设计的文件、资料及工作条件等,应承担由此造成承建单位设计停工的损失;
(2)由于改变计划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而造成设计返工或增加工作量,应按实际工作量增加设计费用。

2. 违反信息系统工程合同实施部分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实施场地、实施条件、技术资料、设备、资金等,除将项目日期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建单位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2)项目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
(3)验收或拨付项目费超过期限,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当建设单位违约导致实施合同最终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就承建单位按实施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进行协商,并应按实施合同的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建单位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承建单位已完成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 按合同规定采购并交付的设备项目材料、软硬件产品的款项,合理的利润补偿;
  • 实施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在处理建设单位的违约过程中,监理单位应积极协助承建单位与建设单位沟通与配合,公正合理地帮助解决因建设单位违约而给承建单位造成损失的补偿。

10.5.3 对承建单位违约的管理

承建单位的违约是指承建单位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人为原因使项目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无视监理工程师的警告,一贯公然忽视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随意分包项目,或将整个项目分包出去,都视为承建单位的违约。

1. 承建单位的违约责任

(1)承建单位违约因项目质量不符合规定,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承建单位限期无偿返工、完善,由此造成逾期交工的,应偿付逾期违约金,具体逾期违约金的支付标准依照该实施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执行;
(2)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全部竣工的,也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2. 监理工程师应采取的措施

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建单位严重违约,建设单位已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后,应采取如下措施;

(1)指示承建单位将其为履行合同而签订的任何协议的利益(如软、硬件及各种配套设施的供应服务提供等)转让给建设单位;
(2)认真调查并充分考虑建设单位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的费用影响后,办理并签发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的支付证明。

3. 善后工作

在终止对承建单位的雇用后,按合同规定,建设单位有权处理和使用承建单位的遗留下来的产品(工作)和临时项目。

由于承建单位违约导致实施合同终止后,监理单位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建单位的应得款项,偿还建设单位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

(1)实施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建单位已按实施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
(2)实施现场余留的材料、软硬件设备及临时项目的价值;
(3)对己完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项目资料、该部分项目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
(4)实施合同规定的承建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实施合同的规定,在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承建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10.5.4 对其他违约的管理

其他违约是指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或非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实施合同终止时(如相关政策的变化导致合同必须终止等其他因素),监理单位应按实际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建单位应立即通知监理单位,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建设单位应协助承建单位采取措施。例如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约定时间(如48小时)内承建单位向监理单位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建单位通常应每隔7天向监理单位报告一次受害情况。通常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建单位须向监理单位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项目本身的损害、因项目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实施场地用于实施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建设单位承担;
(2)建设单位、承建单位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建单位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其承建单位承担:
(4)停工期间,承建单位应监理单位要求留在实施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项目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但监理单位应特别注意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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