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项目合同管理-要约、承诺和要约邀请
要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一章“一般规定”中的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是希望与他人签订合同;
- 又称发盘与报价,是卖方向买方当事人所做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意思;
承诺
通常是买方,即被要约人无条件、完全同意要约人的要约,愿意按此订立合同的意思。
合同是否成立不是看是否有一份双方都在上面签过字的协议。而是看是否已经完成要约和承诺。只要是完成了要约和承诺,即使没有那份协议,合同也已成立。
要约邀请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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