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信息应用系统监理工作-20.1 信息工程应用系统建设监理的意义
20.1 信息工程应用系统建设监理的意义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过程的决速推进,国家在此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总揽全局,国内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大量的成绩,但也存在着问题和隐患。
目前国内信息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的开发方式主要有四种:独立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和购买商业化软件进行二次开发。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委托开发、合作开发、二次开发逐渐成为信息工程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开发的主要工作模式。对于这三种开发方式,必然存在一个项目组负责具体工作,而在这个项目组内,则存在着代表两个利益主体的成员,一方主要表现为业务支持人员(我们可以称之为甲方),另一方主要表现为系统开发人员(我们可以称之为乙方)。
项目组中的甲乙双方存在着相当程度的信息量互不对称性,一般情况下甲方人员中对信息技术有深入了解的人员较少,这使得甲方相对乙方存在着技术信息的弱势;同时乙方对系统建设中业务情况的了解不一定准确和全面,对实现业务的难度和工作量可能估计不足,使得乙方相对甲方存在着业务信息的弱势。由于双方在技术和业务上存在着的信息互不对称性,因此就很有可能出现通过损害对方而使己方受益的情况。
除了信息量的互不对称性外,项目组中的甲乙双方还存在着信息管理的互不对称性。从我国信息建设现状而言,大量存在甲方对信息管理的滞后现象,这必然造成系统建设过程中对于质量、进度、投资和变更等方面管理问题的出现:对于乙方而言,虽然在技术性信息管理方面一般不会出现问题,但由于系统建设必然还要大量涉及业务方面的内容,而此部分信息的管理又因行业不同而各有特点,因此乙方有可能在对业务信息的管理方面存在缺陷,这也会对工程建设造成很大的影响。
鉴于目前信息工程应用系统建设中甲乙双方信息互不对称性的存在,因此由一个第三方来协助双方开展工程建设工作是十分必要的,这就使得对监理的需要变得越发迫切。国内外成功的经验表明,由用户委托专业的第三方监理机构,建立工程监理制度,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使其处于严格的监控之下,可以降低工程建设风险,控制建设经费,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目标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