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合同管理-10.4 合同争议的调解

10.4 合同争议的调解

10.4.1 合同争议的概念与特点

1. 合同争议的概念

所谓合同争议,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权利行使、义务履行与利益分配有不同观点、意见、请求的法律事实

合同关系的实质是,通过设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进行资源配置。而在法律设定的权利框架中,权利与义务是互相对称的。一方的权利即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一旦义务人怠于或拒绝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则其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势必在所难免。在某些情况,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都无意违反法律或者合同的约定;但由于他们对于引发相互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有着不同的看法和理解,也容易酿成合同争议。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合同立法中法律漏洞的存在,也会导致当事人对于合同法律关系和合同法律事实的解释互不一致。总之,有合同活动,就会有合同争议。丝毫不产生合同争议的市场经济社会是不存在的。

2. 合同争议的特点

合同争议发生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释以及合同权利的行使过程之中。如果某一争议虽然与合同有关系,但不是发生于上述过程之中,就不构成合同争议。

合同争议的主体双方须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此类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同争议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

10.4.2 合同争议的起因

1. 建设单位违约引起的合同争议

建设单位违约导致合同最终解除时,监理单位应就承建单位按实施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进行协商,并应按合同的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建单位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

  1. 承建单位己完成的项目工作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2. 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项目材料、设备、产品的款项;
  3. 承建单位所有人员的合理费用;
  4. 合理的利润补偿
  5. 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2. 承建单位违约引起的合同争议

由于承建单位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后,监理单位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建单位的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

  1. 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建单位己按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
  2. 实施现场余留的产品材料、设备及临时项目的价值(对硬件、网络而言);
  3. 己完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项目资料、该部分项目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
  4. 合同规定的承建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5.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的规定,在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承建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6. 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10.4.3 合同争议的调解

1. 合同争议调解程序

按照合同要求,无论是承建单位还是建设单位,都应以书面的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争议事宜,并呈一份副本给对方。监理单位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
(2)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3)在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4)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实施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同时对争议做出监理决定,并将监理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
(5)争议事宜处理完毕,只要合同未被放弃或终止,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建单位继续精心组织实施。当调解不成时,双方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某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 第一种解决方式:根据合同约定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以下情况(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调解要求停止实施,且为双方接受;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实施;法院要求停止实施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证实施连接,保护好已完成的项目现状。

2. 合同争议的处理和解决

无论是在实施过程中或在项目竣工之后、在否定或终止本合同之前或之后,如果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存在关于合同或起因于合同,或因项目实施发生的任何争议,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意见、指令、证书或估价方面的任何争议、争议中的问题,首先应该以书面形式提交工程师,并交一份副本提交另一方,并应说明此提交文件是根据相关规定做出的。监理工程师在接到该提交件后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将自已的裁定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此裁定也应说明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的。

除非本合同已否定或终止,承建单位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继续完成项目。在根据规定以友好方式解决或仲裁裁决方式解决争议之前,承建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执行监理工程师的裁定。如果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不满意监理工程师的裁定,或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提交件时间内,没有通知自己的裁定,则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接到上述裁定的通知后规定时间或在此之前,或视情况而定,在诉讼时间期满后的规定时间内或在此之前,通知另一方,给监理工程师一份副本供其参考,说明自己要根据规定对争议中的问题开始仲裁的意向。该通知确立提出仲裁的一方按规定对争端中的问题开始仲裁的意向和权利。

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实施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应执行。

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监理单位在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合同争议的解决无论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任何一种争议解决方法都将对合同争议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当发生合同争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是通过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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