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职业素养与法律法规-12.2 法律法规
12.2 法律法规
12.2.1 法律概念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通常规定社会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或行为准则。
一般来说,法律的效力仅低于宪法,其他一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均属无效。
12.2.2 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由7个法律部门、3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3个层次法律规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个位阶的规范性文件。
12.2.3 诉讼时效
刑事诉讼中所称的“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追诉期限的,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民事诉讼中称为诉讼时效。
1. 民事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诉讼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超过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分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两年之内,就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后,其民事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特殊诉讼时效是针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规定的时效期间,分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人民法院也只在20年的期限内予以保护。
2. 刑事追诉时效
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究: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统称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2.4 常用的法律法规
1. 合同法
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是一部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的法律。
2. 招投标法
招投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简称。招投标法是规范招投标活动的一部法律,它规范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活动。招投标法明确了招投标活动中的相关法律责任。
3. 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简称。著作权法明确了什么是作品、适用范围、著作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著作权法也规范了涉及著作权的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和播放活动,还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4.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简称。政府采购法以立法的方式强制规定了有关政府采购的相关活动,该法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
5. 劳动法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从狭义上讲,我国《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
6.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12.2.5 刑法修正案(七)
随着科技的发展与网络信息技术等的普及,利用信息技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和扰乱经济活动秩序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行为将影响信息化的进程,甚至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此后,“两高”研究室共同对其涉及的罪名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一致认识。经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于2009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其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就是为了打击利用信息技术进行违法犯罪所设立的罪名。